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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通知

河南印发医师定期考核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2022 版)

发布时间:2022-05-27 11:43:09

  5月24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第六周期(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河南省医师定期考核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2022版)》,明确了19种良好行为事项和45种不良行为事项,用于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2019年印发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医师定期考核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的通知》同步废止。

 

  良好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一)奖励表彰类

  1.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个人类奖励、表彰。

  2.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授予的个人类奖励、表彰。

  3.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县级以上医学会(医师协会)颁发的个人类表彰。

  包括且不限于:

  (1)无偿献血金、银、铜奖;

  (2)中国好医生、河南好医生、河南基层好医生;

  (3)中国医师奖、河南优秀医师奖;

  (4)市级以上名中医(师承工作指导老师);

  (5)市级以上中医药岗位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6)河南省青年岗位能手;

  (7)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8)各类卫生健康专项工作先进个人;

  (9)河南省医德医风标兵、模范、先进个人;

  (10)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11)河南省名医名家志愿服务优秀个人、“健康中原行·大医献爱心”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12)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青年岗位能手。

 

  (二)在考核周期内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且不限于:

  1.参与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支援、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督导等工作;

  2.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3.参加社会核酸检测工作;

  4.援疆;

  5.援非;

  6.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相关专业指导、督导等工作;

  7.参与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保障;

  8.作为考官参与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等。

 

  (三)在考核周期内取得技术成果。包括:

  1.以前五名完成人身份完成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2.以前三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3.以第一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4.以前五名承担人身份承担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

  5.以前三名承担人身份承担省级计划项目;

  6.以第一承担人身份承担市厅级计划项目。

 

  (四)在考核周期内有其他良好行为

  1.参加无偿献血;

  2.在公共场所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考核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一)执业资质

  从事不具备资质的执业活动,包括且不限于:

  1.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

  2.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3.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擅自在执业注册(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5.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

  6.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7.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器官移植、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有特殊执业要求的资质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二)医德医风

  8.在医师资格考试、职称考试与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

  9.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中,作为推荐医师,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10.执业活动存在医疗欺诈;

  11.违反诊疗规范,以逐利为目的过度治疗或过度检查;

  12.医疗卫生人员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或有私自统方、开单提成、推销商品、私自采购药品器械、接受企业好处等其他违规行为;

  13.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捐赠,或与捐赠方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影响公平竞争条件;

  14.参与骗保、套保活动。

 

  (三)病历文书

  15.不书写病历资料或病历不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16.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1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四)处方、药品、医疗器械

  18.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19.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0.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1.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22.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五)医疗事故(损害)、知情同意

  23.考核周期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师;

  24.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25.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6.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的。

 

  (六)医疗技术

  2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

  28.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29.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七)传染病防治

  30.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相关事项;

  31.未依法履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八)互联网诊疗

  32.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不具有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33.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4.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未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九)其他

  35.泄露患者及相关人员按照规定不得由个人公开的隐私的;

  3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政府指令性任务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37.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8.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39.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

  40.违反卫生健康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41.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42.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43.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44.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45.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医师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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