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
凡取得国内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并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2、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
在医师类别相同并且主要执业机构不变的的情况下,由助理注册升级为执业医师注册。
助师升医师完成后,助理医师注册信息自动失效。
3、军队变更入
军队的医师要变更到本卫生计生委下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请在此处操作
4、变更到军队
地方注册的医师,要变更到军队,请在此操作。
重要提示,变更到军队业务完成后,地方的注册信息全部失效。
5、变更
可进行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并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6、注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所在机构,可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7、多执业机构备案
医师注册了一个执业地点并有了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后,如果要到其他机构执业,需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委分别申请备案。
8、多执业机构取消备案
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备案的注册信息,可申请取消。
9、申请取消“多地点执业”
按原医师多地点注册政策办理的医师多地点注册信息,可以查询和取消。不可新增。如果要在本省多个机构执业,可按“多执业机构备案”业务办理。
以下业务需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直接办理:
补录老人资格。
港澳台医师内地资格认定。
港澳台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外国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第四部分
各类别执业范围
一般情况下,执业医师注册地点以省级行政区来进行划分的,一经注册以后,区域内有效。执业医师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行医,或是增加执业地点或执业机构,通过审核的话,可以跨省行医的。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儿科专业
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急救医学专业
9.康复医学专业
10.预防保健专业
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妇产科专业
13.麻醉专业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中西医结合专业。
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三、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多点执业
医师注册了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后,还可以申请到其他机构进行执业,河南省已经实行了多地点执业,备案成功后就可以在新执业机构进行执业。(每年各地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变更/注册专业情况
1、首次可注册1-3个专业
医师首次注册的,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注册相应专业,鼓励注册同一类别1-3个专业;鼓励注册儿科、康复医学、急救医学、精神卫生、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病理等人才短缺专业。
2、已执业的可加注1-2个专业
已执业医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1-2个专业。具体依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办理。
3、助理考上执医,可直接变更执业范围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直接变更执业范围,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4、转岗培训后可加注相应专业
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
5、执业范围仍有效的情况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有效。